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