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