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年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但是,下列人员只办理居住登记,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一)探亲、访友、旅游、出差、休假的;(二)就学、就医、疗养的;(三)依法不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