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年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但是,下列人员只办理居住登记,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一)探亲、访友、旅游、出差、休假的;

(二)就学、就医、疗养的;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