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