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