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等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知识与社会公德宣传。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