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五条已修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事项。已申报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申报登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