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和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入河排污口审批和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