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和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入河排污口审批和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