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