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取水井主体工程竣工并试运行满三十日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申请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二十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