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凿井施工单位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确定的井位、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