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