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