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