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罚款;建设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未清理现场、恢复植被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