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区内设立与风景区资源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五十万元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扩建、改建或者改变用途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