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九条已修改通过直接指定方式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使用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期使用申请。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等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其使用权自行终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