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Chapter 2 无线电频率管理Article 9Amended通过直接指定方式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使用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期使用申请。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等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其使用权自行终止。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