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无线电台执照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临时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并重新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禁止伪造、涂改、转让、质押、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