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第十六条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采矿、倾倒垃圾的管理工作,应当组织水利、公安、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村依法打击非法采砂、采矿、倾倒垃圾等行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