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公安、国土、安监、环保、文物等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采砂、采石、淘金、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修建挑坝;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