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有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