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第四十条有效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抢修供水设施确需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时应当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应当依法予以修复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