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各县和有城市供水管理职能的区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的生产和供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