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供水推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管理制度。

水表未出户的现有住宅物业,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规定分步改造。

水表出户改造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从水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供水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住宅物业水表出户改造工程。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