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物业项目,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规定配套建设给水系统。水表出户所需费用纳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总概算。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