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大同古城保护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维修经费应当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积极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捐助和投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