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大同古城保护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维修经费应当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积极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捐助和投资。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