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和大同古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对大同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