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38Repealed市人民政府和大同古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对大同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