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做好大同古城的绿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砍伐或者擅自迁移重点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保护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加强养护管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