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做好大同古城的绿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砍伐或者擅自迁移重点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保护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加强养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