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占用重点保护区内的古城墙及其遗址和相关文物古迹。

古城墙两侧12米范围,禁止新建与古城墙保护无关的建筑,现存的应逐步拆除。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古城墙四角设置保护性标志,在已无遗存的古城墙原址作出展示性标志,有计划地对古城墙进行维修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