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