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应当依法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屠宰,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屠宰的动物和已屠宰的动物产品依法进行补检,补检的应加倍收费。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