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处以运输单位(户)和货主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