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二章 检疫第十三条已废止从市、县(区)外引进供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引进两日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并在其监督下隔离观察,未发现动物疫病后,方可供生产使用。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动物、动物产品到达三日内,持出入境动物检疫机构证单,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