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 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