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支持村镇供水协会参与供水管理,发挥其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村镇供水协会应当完善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供水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