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筑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村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二次供水设施,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水源与水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