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建筑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村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二次供水设施,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水源与水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