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当地服务的气象探测、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气象通信、气象科研和科技开发应用;
(二)农业生产、农业综合开发、防汛抗旱和森林防火等的气象服务;
(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候环境保护和改善;
(四)人工影响天气和防雷、防雾等气象防灾减灾;
(五)新增加的专项气象服务和国家规定的需要由地方建设的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