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气象事业是为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健全地方气象服务体系,把地方气象事业纳人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事业预算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