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二)随意变更播出时间和次数的;(三)篡改、伪造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向社会传播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