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荣誉市民的人选,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推荐。

荣誉市民人选属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工作机构推荐;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推荐;属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荐。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工作机构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讨论。

(三)市人民政府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