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评价。

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推广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

对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考评,将服务对象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纳入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