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