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建立农户信用贷款、联户担保借款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信用担保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人贷款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