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产品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