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盈余分配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在弥补亏损和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再按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政府扶持、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公积金应当按照章程规定量化到全体成员,记人成员账户。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