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拆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