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建设、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建设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接到公众举报和投诉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