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